与此同时,另外一场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目的的运动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,“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”舍恩伯格将其称为“互联网遗忘”的运动,正式法律用语称其为“被遗忘权”。2012年1月,欧盟修订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》将“被遗忘的权利”(right to be forgotten),定义为“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, ,并不得对这些数据再次传播,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”。2014年5月,欧盟法院针对“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”作出最终裁决,正式将被遗忘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。继欧盟判决确立“被遗忘权”之后,俄罗斯、日本也先后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确立了 “被遗忘权”,成为普通人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策略。然而,被遗忘权能够实现与否,是否会产生寒蝉效应仍然是尚待解决的问题。